精准打击环境污染犯罪 “环保警察”加码铁腕治污

发布时间:2017-03-09 15:37 来源:www.shjajn.com 点击数:
我国环境法越来越严密,入罪门槛越来越低,环境案件数量增加,需要专门的机构执法,“环保警察”应势而生。正在召开的全国两会上,“环保警察”同样成为焦点话题之一。各路代表专家献计献策,为我国环境执法现状及发展提供了思考的空间。

“现在有铁路警察、森林警察,为什么不能在更大范围设立专职的环保警察?”正在举行的全国两会上,“环保警察”写进了部分代表委员的建议和提案中。
 
  据基层环保人员介绍,长期以来,环保部门的监察职能,以行政执法为主,不能直接采取强制措施,时有遭遇违法企业阻碍执法、暴力抗法。此外,环境污染案件的证据不易留存,且鉴定程序多,时间一拖就容易丧失。另一方面,企业违法成本较低,导致执法往往陷入“污染—罚款—再污染—再罚款”的尴尬局面。
 
  “过去,单靠环保部门一家处罚,手段单一、缺乏威慑力。环保警察就不同了,只要掌握充分证据,就可以立刑事案件,对违法企业威慑力大得多。”广东环保警察刘宝航感慨道。
 
  自中国最高法、最高检2013年6月出台《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详细规定以来,中国多个省市开始探索公安、环保联合执法,政府打击环境犯罪的力度显著加大。
 
  除北京以外,浙江、辽宁、河北、山东、贵州等地在省级层面也相继成立了专司环保执法的警察队伍,地市层面成立的数量则更多。
 
  “环境案件具有科学技术性强的特征,例如,如污染源是什么、污染物是什么、达到什么标准称之为污染,都需要专业判定。”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灿发表示,建立专门的环保警察,使得原来分散在公安部门各处室的环境案件侦查办理职能,统一到一起,但需要进一步提升这一队伍处理环保案件的专业能力。
 
  2008年昆明市公安局环保分局成立,是我国首支环保警察。不过,通过8年的实践,环保执法办案仍旧存在两大问题:一是机制运行不畅。二是公安环保还未形成从省市县区到乡镇街道的执法联动体系,基层执法警力配置不足,民警执法水平不够高、办案能力不够。
 
  “环保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处于比较弱势的地位,建议修改现行的《人民警察法》或相关法律,增加对环境警察的规定,加强对环境污染的刑事打击。”针对上述两大问题,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带来了关于“设立环境警察加强对环境污染行为刑事打击”的建议。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也认为,环境执法具有专业性,可考虑通过立法,为现有的环境监察部门赋予刑事执法权,这样一方面无需增加环保警察编制,一方面也保证了环保执法的“硬度”。
 
  此外,专家还指出,中国环保部门的环境监察队伍主要负责日常行政执法,而“环保警察”则归公安部门,主要处理重大敏感或涉刑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更具强制性和震慑性,凸显了政府铁腕治污的决心。
 
  中国最高检与环保部、公安部日前联合出台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强调,各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应当加强协作,统一法律适用,不断完善线索通报、案件移送、资源共享和信息发布等工作机制。
 
  可以预见,今后在打击环境污染类犯罪和公益诉讼方面,中国不少地方将进一步健全环保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之间的协作衔接机制,以更有力的联合行动执法,还民众更多的蓝天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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